土地能指定建築線,但不得埋設管線,是否為物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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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能指定建築線,但不得埋設管線,是否為物之瑕疵

  • 事實:
    • 甲、乙、丙共有土地,經分割後,甲、乙、丙各有單獨所有之土地,並共有私設通路,作為三人連接道路之通行方法。甲將分割之土地賣予丁,雙方於買賣契約明定:「買賣契約內有約定:「建築用地:乙應擔保土地沒有被建築套繪管制,可供建築」。丁後來以該土地埋設管線需經乙、丙同意而主張物之瑕疵
  • (86)內營字第8681553號函:
    • 86年8月26日台(86)內營字第8681553號函釋:「法院就共有土地之分割判決確定,其中並割出一筆土地作為私設道路,且各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是本案起造人如係該私設道路土地共有人之一,應無須再檢附該私設道路其他共有人出具之同意書即可申請建築。」
  • 問題: 埋設管線是否得比照辦理,無庸其他共有人同意?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3號民事判決
    • 「民法第七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土地所有人管線安設權,與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土地所有人通行權,其要件並不相同。原審就被上訴人究竟如何符合第七百八十六條規定管線安設權之要件,未經查明審究,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亦欠允當」
  • 內政部92.2.10內授營工程字第0920002480號函
    • 南投縣政府業依規定訂定該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第4條及第7條第1項分別明定現有巷道之認定,及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免附該巷道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等規定。本案現有巷道依法埋設管線,應否檢附該道路所有權人同意書乙節,所稱「依法」係指何種法令?現有巷道是否等同供公眾通行或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情形或與其相關?得否參酌前開免附該巷道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規定辦理,因涉人民權利義務,請卓酌。
  • 管線申請
    • 1.管線申挖證明申請書1份(須蓋起造人印章)
    • 2.管線申挖切結書(須蓋起造人印章)
    • 3.建照影印本1份
    • 4.免挖證明(五大管線除瓦斯管線免挖無需附免挖證明外,其他管線免挖皆需向管線機構申請免挖證明)
  • 是否屬於物之瑕疵?
    • 已取得建造執照
    • 符合「可建建房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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