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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可否進行裁判共有物分割

從這個簡報我們可以得知以下的事情: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如果農業用地是共有的情形,在還沒有解除套匯登記之前,不可以只針對農業用地進行裁判共有物分割
農業設施與農舍的定義完全不一樣,農業設施的辦法也沒有規定套繪的土地禁止分割的登記規定。
但是農業設施本身也是必須申請建築執照也是有法定空地存在,而根據最高法院判決的規定,法定空地分割必須有前提要件存在也就是符合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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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筆共有土地經分割判決後,其中共有人可否僅請求登記其中一筆土地為單獨所有。

從這些案例和司法實務見解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共有物沒有合併分割的情況,共有人就可以就其中一筆土地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分割登記;反過來說共有物如果有合併分割的情況,地政事務所可以拒絕共有人只有就其中的一筆土地進行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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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判決後,提出再審期間的起算

從這一個簡報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第一點共有物分割 判決確定如果發生地政事務所拒絕受理登記的情形 這種 救濟途徑是採再審的救濟途徑
第二點提起再審的時間點是以 地政事務所駁回當事人地登記申請時來進行 再審期間的起算這樣的實務見解 在 法院是被認可的 所以 共有物分割裁判的再審期間計算 並不是從判決確定時來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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