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共有人行蹤不明時,如何提出共有物分割訴訟

1、 桃園地院103年司財管字第1號判決「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失蹤人○○○(大正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生,○○○與***之長女,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州中壢郡觀音庄觀音96番地)之財產管理人。 」

2、 桃園地院 104年家聲抗字第99號「 本件失蹤人廖氏蒜妹之財產管理人自宜由具公益色彩之國有財產署任之,且其較其他第三人適宜擔任本件之財產管理人。 」

3、 彰化地院 108年司財管字第6號「 選任○○○律師為失蹤人黃曹氏匙(民國前36年3月2日生,失蹤前設籍;臺中州員林郡坡心庄埤霞字埤霞146番地)之財產管理人。 」

共有人行蹤不明分割

我們這個主題要討論 如果有一塊土地其中共有人行蹤不明 應該怎麼處理 因為共有物分割要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或者是被告 但是其中一個共有人根本找不到這個時候如何在訴訟上進行分割的訴訟程序 

我們設定的事實是甲乙丙丁有一筆土地 甲想要提起裁判共有物分割 但是甲從來都沒有看過丁 而且土地登記藤本登記丁的住址是日據時代的地址 這個時候講要怎麼樣處理共有物分割訴訟 

我們要先了解一下裁判共有物分割訴訟是在民事訴訟法上叫做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所以所有的當事人都必須要一起參加這個判決

因此當我們起訴的時候我們必須把其他的共有人全部要列為被告 來請求分割共有物這個判決才會有效力

但是困難的點在於其中一個共有人根本不知道他在哪裡 如何以這一位共有人為被告提出共有物分割訴訟呢

解決的方法是根據民法第10條規定 如果有人失蹤了 但是還沒有受到死亡宣告以前 財產的管理要根據家事事件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而家事事件法第143條有規定如果有人失蹤還沒有選任財產管理人的話 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是檢察官的要求來 選任財產管理人

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財管字第一號就選任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作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人 而這一位失蹤人在土地登記藤本上面登記的地址就是日據時代的地址

桃園地方法院的理由認為說共有人就是利害關係人 而且認為選任國有財產署北區分數是一個比較公正的單位

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聲抗字第99號表示因為國有財產署是行政機關會比選任律師或者是地政土是來得更公正

但是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財管字第6號認為可以選任律師擔任失蹤人的財產管理人

我們得到了一個結論 就是先以其中一個共有人擔任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選任財產管理人 在以財產管理人為被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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