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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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法律分析 — 摘要
本件案例涉及甲將土地借名登記在乙名下,權狀由甲保管。甲遺失權狀後,乙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甲避不見面,乙遂起訴請求甲返還權狀及偕同辦理移轉登記。本案爭點有二:一為權狀所有權歸屬,二為乙請求移轉登記有無理由。
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借名登記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應與委任契約同視,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判決指出,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借名人或其繼承人在尚未取回所有權前,仍得合法占有權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92號判決則明確表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依民法第549條、第263條、第259條,借名人得請求協同辦理移轉登記。
結論:(一)甲有權占有權狀;(二)乙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有理由請求甲偕同辦理土地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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