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期間灌輸仇視言論之保護令聲請 — 案件摘要
本案探討離婚後,監護權人甲能否就探視權人乙於探視期間向未成年子女丙灌輸仇視甲言論、要求丙配合說出不利甲言論之行為,聲請家庭暴力保護令。
結論:可以。 乙與丙為直系血親,屬家庭成員;乙之行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精神上不法侵害」,含控制、脅迫與心理操縱。實務見解(臺中地院 115 家護 212、彰化地院 112 家護 1615)採廣義認定,並指「試圖操縱被害人」屬心理虐待;保護令事件僅採「優勢證據」標準。
甲為丙之法定代理人,得依第 10 條聲請保護令,並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7、10、16 款,請求禁止精神暴力、限制或陪同探視、命乙接受親職輔導,及以概括條款具體禁止灌輸仇視言論。舉證以社工訪視報告為核心。違反保護令構成刑事犯罪,具刑事擔保;急迫時得聲請暫時保護令,且免徵裁判費。另可併行民法會面交往變更與兒少法通報。
家暴保護令 #精神上不法侵害 #探視權 #優勢證據 #未成年子女保護
謝秉錡律師事務所 / 謝秉錡律師 / 劉靜芬律師 / 何博彥律師 / 林育正律師 / 陳儒學習律師 / 家事法團隊
P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