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繪管制與物之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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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繪管制與物之瑕疵擔保

  • 事實: 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乙出售名下土地予甲,買賣契約內有約定:「建築用地:乙應擔保土地沒有被建築套繪管制,可供建築」,後經代書查核發現該土地有部分是鄰地建築基地範圍外的私設通路。
  • 基地外私設通路法律性質: 內政部106.3.28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4569號函

「建築基地外「私設通路」部分,參照本部71年9月29日台內營字第110154號函釋規定:「建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有未連接者,應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後建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自治條例)定有明文,是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者,該通路為建築基地外之「私設通路」,非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自非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62號: 系爭土地在交付前已存有一條因建築管制使用用途之L型、寬度6公尺、面積約107坪之私設通路,已如前述,則系爭土地於規劃設計建築時,該私設通路之範圍因已為宜蘭縣政府依鄰地建築使用執照套繪管制,故不得將建物規劃坐落於該私設通路上,並須將該經套繪管制之私設通路納入建築配置,訴是原告就系爭土地之使用規劃方式,因系爭私設通路之存在明顯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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