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物拆遷補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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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物拆遷補償的範圍

  • 事實:自辦市地重劃地區中,甲有房屋,重劃會在決定拆遷甲地上物,給付甲拆遷補償費,甲主張:
    • 其在房屋內經營小吃店,另有營業損失,請求補償。
    • 基地有經過土地改良,請求補償
    • 房屋有附屬電線桿,作為小吃店營業用,亦應補償
  • 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第2項

按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

  •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511 號 民事判決

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該補償數額之查定,係屬縣(市)自治事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制定自治條例訂定補償標準,作為查定補償之依據。

  • 雲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 §6Ⅱ: 建築物無法檢具合法證明文件者不發給補償費,但需地機關得自行斟酌財力狀況及實際情形發給救濟金。
  • 雲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 §22:  建築改良物基地曾經施工土地改良者,應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 平均地權條例
    • §32: 照價收買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有改良土地情事,其改良土地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經該管主管機關驗證登記者,應併入地價內計算之。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12: 土地所有權人為本條例所定改良須申請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者,應於改良前先依左列程序申請驗證:
    • 於開始興工改良之前,填具申請書申請驗證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工程
    • 按宗發給證明。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 §32: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改良土地,指下列各款:
      • 建築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嵌、開挖水溝、鋪築道路等。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 申請發給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補償費,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驗證登記,並持憑主管機關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領取之。
  •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
    • 三、合法營業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全部徵收致停止營業時,其損失補償以該事業最近三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計算補償之。
    • 七、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非供合法營業用者,其營業損失不予補償。
    • 八、營業性質特殊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當地之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
  • 結論:
    • 房屋
      • 依查估價格補償
    • 營業損失
      • 提出營業稅申報書
      • 以近三年淨利加利息收入減支出平均數計算
    • 土地改良費用
      • 提出合法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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