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設定的事實案例中估價師卻去以一個虛擬的土地面積來作為土地開發的試算,如此一來會造成估價不準確的狀況,因為在這個案件中其實分割的共有土地只有30坪,估價師卻以200坪來做計算,也就是有其中170坪是虛擬的土地,這個時候出現的問題就會是以下的問題:
第一點就是在小面積的土地可以蓋透天房屋;但是大面積的土地卻是可以蓋大樓,所以通常在市面上大面積的土地價格都比小面積的土地來得好,但是估價報告書卻是以大面積的土地先來做土地開發分析的試算,再按比例回推小面積土地的價格,這樣的做法忽略了現實上小面積的土地根本不可能可以蓋大樓的問題。在這樣的一個情況底下,法院應該要進行調查程序,詢問估價師為何不是在現有的共有物面積基礎上面去做估價的試算,在判斷這一本估價報告書是不是可以採用
從這一個簡報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訴訟案件中,對於犯罪所得的計算,是先假設如果合法取得砂石去整地的費用應該是多少?在檢調行為人已經支出的費用,這中間的差額就是犯罪所得。
但是在廢棄物清理法的案件中,同時會處罰自然人和法人,因此在計算犯罪所得時必須要去思考到底是自然人取得犯罪所得還是法人取得犯罪所得。
如果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認定是法人取得犯罪所得,在法人還沒有被提起公訴之前,應該先裁定命法人以第三人的地位來參加刑事訴訟的第三人沒收程序,但是在法人被提起公訴以後,犯罪所得應該是在法人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中處理,這個時候審理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訴訟法庭,應該要撤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