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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人間徵收補償費的領取問題

從這個簡報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公同共有人補償費是可以分開領取的,領取的方法是以前在應繼分的方式來處理。
但是在例外的狀況的時候也就是繼承人之間私權有爭議就必須要等到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後由主管機關根據確定的判決再來發給補償費的金額。
我們可以根據這樣的辦法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拖延補償金發放的時間,再等民事法院判決下來以後,以假執行的方式申請查封台中市政府應該發放的補償金金額,要求台中市政府將補償金金額解交到法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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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的估價問題

在我們設定的事實案例中估價師卻去以一個虛擬的土地面積來作為土地開發的試算,如此一來會造成估價不準確的狀況,因為在這個案件中其實分割的共有土地只有30坪,估價師卻以200坪來做計算,也就是有其中170坪是虛擬的土地,這個時候出現的問題就會是以下的問題:
第一點就是在小面積的土地可以蓋透天房屋;但是大面積的土地卻是可以蓋大樓,所以通常在市面上大面積的土地價格都比小面積的土地來得好,但是估價報告書卻是以大面積的土地先來做土地開發分析的試算,再按比例回推小面積土地的價格,這樣的做法忽略了現實上小面積的土地根本不可能可以蓋大樓的問題。在這樣的一個情況底下,法院應該要進行調查程序,詢問估價師為何不是在現有的共有物面積基礎上面去做估價的試算,在判斷這一本估價報告書是不是可以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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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的區別

從這個簡報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是:
民法中通常都是可分之債比較多,如果是可分之債的話,各個債務人是平均分擔責任,也就是各個債務人針對自己的部分去旅行相關的權利義務;但是在不可分之債的狀況底下,個債務人必須共同負責,這種狀況通常出現在共同共有的土地上面,如果其中有一位出賣人不願意負責履約,其他的債務人必須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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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買賣的請求權時效計算

從這一個簡報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在早期的司法機關的見解認為農地買賣請求權行使的時間是從89年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才開始起算的。
但是近年來的司法機關的見解是認為96年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讓土地登記回歸到民法的規定這個時候時效才會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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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關係物權化與不當得利

從這個簡報我們可以看到以下的結論:
在使用借貸的法律關係中,土地所有權人移轉給後手,後手的土地所有權人雖然原則上根據債之關係相對性,不必然應該要繼受到使用借貸的法律關係,但是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的主張違反誠信原則法院可以駁回土地所有權人的請求;可是地上物所有權人跟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確實沒有一個合法的法律關係存在,這個時候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地上物所有權人給付不當得利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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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的成立要件

從這一個簡報案例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第一點再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中出名人只有出名的義務不會有其他的義務。
第二點對於內部的關係在司法機關的認定是屬於委任的關係,而在我國民法規定委任人和受任人如果其中一個人死亡的時候委任關係就會消滅,委任人或出任人隨時也可以終止委任的關係將房屋返還給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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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與犯罪所得沒收

從這一個簡報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訴訟案件中,對於犯罪所得的計算,是先假設如果合法取得砂石去整地的費用應該是多少?在檢調行為人已經支出的費用,這中間的差額就是犯罪所得。
但是在廢棄物清理法的案件中,同時會處罰自然人和法人,因此在計算犯罪所得時必須要去思考到底是自然人取得犯罪所得還是法人取得犯罪所得。
如果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認定是法人取得犯罪所得,在法人還沒有被提起公訴之前,應該先裁定命法人以第三人的地位來參加刑事訴訟的第三人沒收程序,但是在法人被提起公訴以後,犯罪所得應該是在法人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中處理,這個時候審理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訴訟法庭,應該要撤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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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區域計劃法與第三人沒收

從這個簡報我們可以知道以下的事情:
第一點,如果在農地上面新建廠房交由公司來使用,在上面使用廠房的公司有可能會遇到第三人沒收的法律風險,這個法律風險就是公司應為這樣的違規行為而減少到工業區承租土地的法律風險。
第二點,但是因為在農地上面見廠房一樣也是要向地主承租農地,所以這個時候農地的租金是可以扣除的。
第三點,如果起訴以後向當地政府申請臨時工廠登記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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