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報說明】**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 115 年 6 月 12 日就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932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作成統一見解裁定。基礎事實為:甲地主土地遭乙無權占有建物,乙將建物出租予丙;甲對乙拆屋還地勝訴後,另向丙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1,993,481 元。大法庭採兩階段推理:**第一階段**依民法第 940 條,認建物不能脫離土地,丙對基地有事實上管領力,為土地占有人;**第二階段**取決於占有人主觀狀態——善意占有人依民法第 943 條第 1 項及第 952 條推定有適法權利,免返還;惡意占有人則依第 179 條以下須返還不當得利,且善意由法律推定,地主負舉證責任。結論:承租人為土地占有人,善意免還、惡意要還。
**關鍵字:** 大法庭裁定、不當得利、土地占有人、善意占有人、民法第 952 條
**謝秉錡律師事務所律師群:** 謝秉錡律師、劉靜芬律師、黃暐筑律師、何博彥律師、林育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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