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契約「工作天」的判斷標準

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QN1U-S3KcXCVfFS2QrLFJOKldWVLa92c-THr-atmRnP-B3ntyTQmmNbOlBLGrcXQ/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預售屋契約「工作天」的判斷標準

  • 事實:
    • 甲與乙建設公司於訂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契約內明定「自開工後365工作天取得使用執照」、「逾期每日按總價金2/10000作為違約金」,乙於109年1月1日開工,取得使用執照日為110年6月1日,甲主張乙已逾110年1月1日之期限,因此主張違約,乙抗辯沒有違約。
  • 爭議問題:
    • 工作天定義?
  •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4
    •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工期之計算方式,指下列方式:
      • 以工作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
      • 前項工期之計算,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營造業之事由者,得延長之,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
    • 一般所謂工作天,係指將下雨、颱風等不能工作之日,以及星期日、例假日、節日等休息日扣除後,在通常情形應實際從事約定工作之日而言。
  • 問題
    • 下雨不能工作之日的具體標準?
  •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4號判決
    • 工作天數,除應將星期例假日剔除外,凡因天候致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如颱風級數或降雨量達一定之標準者,均不計算在內;又妨礙工作之降雨量標準依建築業界計算工作之慣例,多數以每小時累積雨量達零點五公厘以上時,即認對於戶外施工有所妨礙而不計入工作天數。
  •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建上字第5號判決
    • 就雨天之雨量需達多少始會影響施工,兩造於系爭契約內並未約定,惟衡酌系爭工程之施作,包括結構工程、外牆、各層樓地板(地坪)等工項,並非只要一下雨,不管其雨量大小,即均無法施作,尤其室內之工程施作,並不會受到下雨天之影響,是應以全日雨量達10毫米(mm)以上時,始可能影響施工而非屬工作天,至未達該標準之下雨天,仍應計入工作天。
  •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1號判決
    • 雨天是否應不計入或展延工期,仍應視各該日天候狀況是否實際影響施工而定,如天候狀況對於施工並無影響,自難認有何不可歸責上訴人致無法施工之事由而未能不計或展延工期,從而,雨天是否不計入或應展延工期,非得逕以有無下雨或雨量是否逾一定公厘之僵固標準予以判斷。
    • 兩造就「工作天」之定義是否排除雨天或特定雨量之雨天並無約定,故如上訴人主張特定日期因天候因素無法施作,自應就各該日有無法施作之不可歸責事由負舉證責任。
  • 問題
    • 舉證方法?
  •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字第21號判決
    • 一般建築慣例,並不以氣象紀錄之降水量作為「無法施工」或「非工作天」之認定標準,通常係以當地、當時「是否降雨』及『可否施工』為據,由承建者與監造者協商認定」(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360號判決意旨參照)。
    • 系爭工程因天候因素不計工期之核算,應先以系爭工程施工日誌為認定依據,若遇兩造爭議或施工日誌有所缺漏,再輔以前開中埔監測站雨量資料、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之資料再行判斷,方認合理。
  •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建上字第21號判決
    • 嘉義縣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論該工程位處山坡地區,地坪填土方因下雨而無法施作,應限於系爭工程施作開挖地下室工程,始有影響,則兩造不爭執開挖地下室工程期間為103年5月23日至同年9月20日(見本院卷二第389、414頁),開挖地下室工程期間屬填方工程期間,應按「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附表二「無法施工原因與分析計算原則表」第(十五)項「施工期間之降雨日數(日降雨量超過五公厘者)超出轄區内預估降雨日數經認可者。
  • 結論
    • 工作天是指下雨、颱風等不能工作之日,以及星期日、例假日、節日等休息日扣除的工作天數
    • 下雨是否得不計工期應以有無影響施工作判斷
    • 先以施工日誌作判斷依據,再輔以氣象站資料來舉證

#預售屋契約

#工作天數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4

#下雨天不計工期

#雨量標準

#舉證

#施工日誌

#謝秉錡律師事務所

#謝秉錡律師

#劉靜芬律師

#馬偉桓律師

#何博彥律師

#黃暐筑律師

#陳冠宏實習律師

Pages:
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