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地流水通行權的法律問題

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So6i5nlY7Wmj95oUkqN5tTrQZ-_Ws3A4PcUgpardr0agr2lohOxH_8fuZ2DPYGcw/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我們今天來討論相鄰土地中如果有流水通行卷的法律問題應該要怎麼處理呢?我們設定的事實是:「甲有一A地,與乙的B土地相鄰,A地原出租予他人建汽車旅館,設置雨水溝排水,後建物拆除,僅留雨水溝,乙未得甲同意,將家庭廢水排入雨水溝,甲制止,乙主張有流水通行權,有無理由? 」

從我們畫的關係圖可以看出來乙所有的B土地把家庭廢水透過接管的方式排放到甲所有的A土地上面,但是事實上乙所有的土地側都有道路而且這些道路都已經開闢完畢。

這一個案件的法律問題就是民法和水利法第66條的法律關係到底應該要怎麼使用呢?水利法第66規定如果高地的流水流到其他人的土地上面,地勢比較低的土地所有權人不可以妨害這樣的流水通行。而民法第779條規定家庭的廢水如果沒有辦法排放的話可以透過隔壁的土地進行排放但是必須採取最小損害的限度去實行。

這個案件的第一個爭執是民法和水利法的關係是什麼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次第198號民事判決:「如果是自然的流水才會有水利法第66條的法律關係是用;反過來說如果是家庭廢水是因為已經經過家庭使用過的水不可以適用水利法第66條的規定 而應該要使用民法第779條的規定。

而對於第二個法律爭執的問題,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65號民事判決:「如果房屋所有權人能夠透過自行改善自己的房屋排水系統,而且可以排放到計劃道路上的側溝,這個時候就沒有道理要求別人同意另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將家庭廢水排放到隔壁土地上面。」

這個地方法院的判決就有表示排水系統如果有自行改善可能的話就沒有民法第779條的適用;只有在完全無法改善排水系統的情況底下才可以通過他人的土地來進行排水。

這個地方法院的判決在判決理由又有提到上訴人自己就有辦法在自己的土地上面設置排水管線將家庭廢水排放進入道路的側溝中,並沒有使用被上訴人的水溝必要性。

從以上法院的判決來看我們可以了解到因為在我們設定的事實裡面,乙的土地前面和左側都有道路而且這個時候應該要判斷道路有沒有側溝,如果有側溝的話就應該要自行排放廢水到側溝裡面而不是排放到其他人的土地。

從這一個簡報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第一點如果是自然流水的話有水利法第66條的法條是用,這時候地勢比較低的土地所有權人不可以阻止高地的流水進入。

第二點如果是家庭廢水的話應該要是用民法第779條的規定,這個時候就會有最小損害的試用。

第三點如果有其他的排水系統的時候必須要使用其他的排水系統不可以主張民法第77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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