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協議書法律性質

都市計畫協議書的法律性質

我們這一個簡報在討論的是如果都市計劃通盤檢討變更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地方政府簽立 都市計畫協議書 這個協議書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簡報的事實是因為A有一塊土地被編定為交通用地 因此A就跟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 內容是A應該支付一定的使用償金以後地方政府才可以同意進行用地變更的都市計畫程序

後來A把土地移轉給別人 地方政府就認為A違約 解除契約 並拒絕第三人來支付使用補償金

這個案件的爭議問題是

第一點A跟地方政府簽立的協議書法律性質是什麼呢

第二點 A把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是不是就構成違約的事由

我們先來看法律的依據根據 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一土地權利關係人根據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的話 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的公共設施用地或一定金額給地方政府

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1-1730號函表示 協議書應該屬於付停止條件的行政契約在都市計畫經內政部核定的時候 協議書就發生了法律效力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104年訴字648號判決表示都市計畫協議書性質上就是一個行政契約

我們再來討論的問題是政府解除契約有沒有道理呢

內政部97年9月3日內營字第09-7080-6884號函表示 如果協議書有明定土地權利關係人 將土地或建物移轉的時候 應該要讓受讓人另外再跟地方政府簽立協議書的相關規定 這個另行簽訂協議書的行政行為就是屬於計畫的執行不必再以都市計劃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 行政契約如果沒有規定的話准用民法的相關規定

這次在這個案件中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是金錢給付義務 地方政府解編土地是行為義務如果第三人或者是A同意支付土地補償金的話 就不應該有所謂給付遲延的問題

我們再來討論另外一個問題是土地所有權人把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會不會造成地方政府解編土地的障礙

釋字第742號解釋都市計畫的訂定以及通盤檢討的變更應該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都市計畫法第32條規定 都市計劃應該要視情況劃定不同的使用分區來進行管制 所以其實就算土地移轉給別人也不會影響到管制的問題

在這個簡報我們可以了解都市計畫協議書本質上面來說是一個行政契約就算土地所有權人在簽訂行政契約以後移轉給第三人 只要有人交付土地變更補償金事實上並不會影響到地方政府解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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