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遲延利息之法律分析

補償金遲延利息之法律分析
補償金遲延利息之法律分析1

事實爭議源由
一、改制前台中縣政府於九十三年 十一
月三日公告您台中港特定區市地重
劃,彰化縣政府位於重劃區內土地
均需參加重劃。
二、然上開土地,現由清水合作農場
承租,再交予場員耕作,是雙方成
立租佃契約。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
「重劃後分配土地者 ,耕地承租人
得向 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
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
一之補償」,是彰化縣政府於九十
九年四月十六日,將補償金發改予
佃戶。
四、然承租戶取得補償金後,又提出
訴求,認為彰化縣政府遲延給付,
是請求遲延給付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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