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七年民庭決議


最高法院一○七年民事庭議針對違約金法律關係進行說明,主要說明如下:
一、違約金請求權並非從權利。
二、主權利時效消滅,違約金請求權仍時效仍不消滅。
三、如果債務人就原先債務主張時效消滅,嗣後違約金之請求權即不可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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