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分割遺產違反法令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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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分割遺產違反法令的處理

事實:

甲有乙、丙、丁三名子女,甲立有遺囑表示死亡後名下的農地由乙、丙、丁三分平分,但農地上的農舍,則由乙單獨繼承。

甲死亡後,乙請求依遺囑分割遺產。

內政部100年8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5328號令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其立法意旨乃在避免農舍與其坐落用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

,引發經營利用及產權紛爭問題。因上開條例並無限制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不得為共有,故農地所有權人將其農舍及其坐落

用地全部或一部移轉時,…,其移轉不應有所有權人不同及持分不一致之情形…」

農地與農舍併同移轉之原則下,共有人間持有農舍與農業用地之比例應相同,始符合該條項規定意旨。…,

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登記時,應審核該農舍及其農地之移轉持分比例有否相同,亦即如農舍移轉持分二分之一,農地亦應一併移轉持分二分之一。

本案問題:

如果按遺囑分割違反法令,無法登記

應如何分割,才能合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

而法院選擇分割遺產之方法,應具體斟酌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

並應注意法律關於分割限制之規定,本於公平原則為妥適之判決。

可能的分割方案(一)-變價分割

「繫爭遺產四四號田等三筆耕地既經原審命變賣分配價金,尚不發生農地細分之情事。」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農地與農舍併付拍賣:農地拍賣價金由乙、丙、丁取得,農舍價金由乙單獨取得

方法二=原物分割

由乙全部取得農地及農舍,再由乙找補給丙、丁

#共有物分割

#農地與農舍併同移轉,比例應相同

#遺產分割應注意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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