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的效力認定
一、事實:甲、乙、丙、為協議父親遺產分配,簽立協議書,協議書內容為:
一、父親的遺產及借名登記在其他員工的財產。
二、甲、乙、丙名下財產
三、都應該列入遺產,平均分配。
乙即向法院請求甲、丙應履行協議,甲、丙抗辯協議書內容不特定,應屬無效。
二、爭議:
協議書有效之要件為何?
三、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030 號 民事判決:
按法律行為之標的(內容或客體),於法律行為成立時須確定,法律行為始能發生效力。法律行為之標的於成立時,如可得確定,必須可由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另行確定,或可由當事人一方或第三人確定,或可依法律規定,或依習慣或其他特別情事而確定。倘盡各種可得確定之方法,均無法確定時,該法律行為仍因標的無從確定或非可得確定而無效。
四、確定方法:
(一)雙方當事人另行確定
(二)可由當事人一方或第三人確定
(三)依法律規定,或依習慣或其他特別情事而確定
#法律行為標的
#確定
#雙方可另行確定
#可由一人確定
#可依法律或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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