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被告可否一併上訴三審之問題

法律問題

三人共犯侵權行為,而有連帶賠償責任,但其中一人僅判決賠付100萬元,其他二人賠付180萬元,三人均提出三審上訴,是否三人均可上訴第三審?

壹、憲法目的

一、查「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法第7條定有明文,憲法第16條乃係規定人民享有訴訟上權利,而憲法第7條則是平等原則之保障。      二、然經檢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有違憲而侵害人民訴訟權利之虞。

貳、說明:

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違憲

(一)查上開法文分別為「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

(二) 然查我國於二○○三年新修正民事訴訟法,其中就三審上訴制度,學者認「『就確保裁判之一致性』而言係指當下級審對相同案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不一致時,透過第三審上訴使最高法院得有機會統一下級審法律所為歧異之法律見解,以請求判決之一致性,提高法之可預測性,並實現平等原則,此等功能屬於作為法律審之第三審上訴法所應擔負,自不待言。」(黃國昌,爲誰存在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對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三審許可上訴制之評析),是第三審之上訴制度尚有確保裁判一致性,進而實現平等原則。

(三) 再查,依外國立法例可知在連帶與不可分訴訟事件的上訴外,如果有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基於多數連帶之債或不可分之債的訴訟,其中一人提出上訴,上訴利益及於他人,他人亦應與上訴程序(藍瀛芳,法國的上訴制度與上訴法的上訴制度與「上訴法院」),此方符合人民訴訟權保障及救濟程序平等之維護。

(四) 大法官釋字160號解釋理由固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八千元者,不得上訴」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但本題目之問題與解釋意旨不同處在於三人係連帶債務而訴訟不可分之性質,現因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規定而造成其他二人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聲請人無法提出第三審上訴,如此一來,將造成同一案件,法院可能有裁判歧異之風險,對於裁判一致性將造成侵害,而有平等原則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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