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調閱帳冊權限

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S7s0g811mOJQMJGiEwR0LS41-hZJ60sIxGOIXwL_hUs2CQYfakGmLyfl0YgIyAtg/pub?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核心爭議與判決見解

  1. 合資法律性質:最高法院認為合資雖非典型合夥,但性質類似,得類推適用合夥規定,故合資人享有民法第675條的帳冊查閱權。
  2. 查閱權範圍:最高法院最終認定,帳冊查閱權原則上僅及於執行業務人現持有且已存在的帳冊資訊,而不及於由第三人持有或須額外設法取得的資料。

實務啟示

合資人應在契約中明訂帳冊保管義務與查閱機制,以避免帳冊移交第三方後產生調取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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