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份關於**「共有防火巷增建物拆除案」**的法律案例摘要,重點在於探討民法第 148 條「權利濫用」的認定標準與演進:
簡報摘要
本案爭議在於原告請求拆除社區共有防火巷內的違章建築。二審法院原以「部分拆除無助於恢復防火功能」及「共有人獲益極少」為由,認定原告構成權利濫用並駁回請求。
然而,最高法院(114 年度台上字第 1760 號)廢棄原判決,強調權利濫用的認定不能僅衡量私益,必須納入公共利益(如救災功能、公共安全)與權利社會作用進行綜合衡量。最高法院指出,防火巷屬法定空地,具有阻隔火勢與消防救災之功能,法院應實質查證增建物對公眾安全的具體影響,不得片面推定拆除無實益,確立了「公私利益並重」的三維衡量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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