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契約的性質

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SGwsA_etzVaPuG5ewSLlITA8egA3vmc0hZjsVF_E-UbNEWrXtoYXe9rLW8GSEePw/pub?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這份簡報探討了「混合契約」在法律上的定性與適用,並以甲大學與乙研究院的學術合作及房屋使用爭議為案例。雙方於1982年簽訂合約,由大學無償提供房屋供研究院使用,卻未約定具體期限。14年後,大學以學生激增需收回房屋為由終止合約,引發訴訟。
法院認定該合約屬「混合契約」,包含學術合作與房屋使用兩部分。根據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混合契約的各組成部分具有獨立性,應分別適用對應的法律規範。針對房屋部分,法院將其定性為「不定期使用借貸關係」,並依民法第472條第1款規定,認定大學因不可預見之情事(學生人數暴增)而需自用時,得合法終止借貸關係並請求返還。此判決強調了契約定性對於明確權利義務與解決爭議的重要性。


法律關鍵字

混合契約

契約自由

不定期使用借貸

私法自治

契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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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秉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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