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現有巷道廢道改道規定簡介
釋字第255 號
在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規畫應由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
辦理,已依法定程序定有都市計畫並完成細部計畫之區域,其道路之設置
,即應依其計畫實施,而在循法定程序規畫道路系統時,原即含有廢止非
計畫道路之意,於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可供公眾通行後,此項非計畫道路,
無繼續供公眾通行必要時,主管機關自得本於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
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
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臺中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勘劃認定原則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以下簡稱完竣地區),指計畫道路、自來
水、排水系統 (即計畫道路邊溝)、電力等四項公共設施建設完竣地
區。
前項完竣地區認定原則:
(一)計畫道路:以寬度六公尺以上都市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與地籍
是否分割無涉。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廢道改道處理原則
六、現有巷道之廢道、改道申請案,現場勘查機關或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有無影響農田灌溉及排水。
(二)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有無影響市區交通及市區排水(道路邊溝)。
(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有無影響區域性交通、交通管制及防護設施
之設置、協調及管理維護。
(四)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有無妨礙區域排水、都市土地山坡地範圍內
農路設置管理。
(五)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有無影響農地利用及管理。
(六)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有無影響農地重劃增設道路、農地重劃區農
水路管理維護使用。
(七)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有無影響周邊地區消防救災車輛通行及救災
水線佈署作業。
(八)都發局:
1.有無影響已核准建築基地未鄰接道路通行(建造管理科)。
2.有無妨礙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城鄉計科或綜
合企劃科)。
3.廢道、改道案件綜合審核作業(都計測量工程科)。
(九)本市各區公所:有無影響下列事項:
1.市區道路及鄰里巷道之公眾通行、妨礙交通及側溝管理審查事
項。
2.交通管制設施之設置、協調及管理維護。
(十)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指界、圖地是否相符。
七、現有巷道廢道、改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道、改道後不得影響當地之公共通行。
(二)改道之土地不得妨礙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三)廢道後不得造成已核准建築基地未鄰接道路通行。
(四)廢道、改道後之巷道寬度應符合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
條規定之寬度。
(五)廢道為單向出口之現有巷道者,於廢道後不得造成現有巷道未連
通至計畫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