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界訴訟與拆屋還地


經界訴訟與拆屋還地
壹、前言:
我們今天的題目是經界訴訟跟拆屋還地的案件,這個經界訴訟的一個案件是我自己作過的一些案件,其實這種案件最麻煩的是地政事務所測出來地籍線跟以前的地籍線不一樣,因此鬧到法院去,結果法院測出來的地籍線又跟地政事務所不一樣,這些問題要怎麼去解決是一個很麻煩的事情。
貳、經界訴訟定義:
一、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
我們先看一下什麼叫做經界訴訟,在我們法律來講就是說跟鄰地界址不是很明確的話那這個時候你要怎麼樣去處理這個界址,其實我們法律把這種定性為形成訴訟,就是說今天透過法院來幫我們把兩邊的一個法律關係界定出來,法律訴訟有分成給付訴訟和確認訴訟,給付訴訟是你可以要求對方給你什麼東西,你是先有權利,所以在給付訴訟可以請求,確認訴訟是本來存在的法律關係,需要法院來幫你做確定,確認訴訟是先有法律關係存在,然後法院來幫你做這個法律關係的確認。你的經界到底在哪邊你就需要請法院幫你去把這法律關係建立出來,這是因為法院幫你去把它界定出來,這和裁判共有物分割是一樣的道理,但如果你今天是協議分割,然後你去訴請法院履行協議分割訴訟的話,那就不一樣喔,履行協議分割訴訟這件事情來說的話在法律給付訴訟,就是要求大家要履行這個協議,依照這個協議應該要怎麼走,那畫出來的圖應該是如何怎麼樣,所以形成訴訟的一個重點在於說法院不受兩造拘束,所以我們可以先了解經界訴訟本身就是一個形成訴訟,這就是最高法院講一個故事。
二、最高行政法院60年判字第92號判決
我們還要再知道一件事情,政事務所幫你量測是沒有法律效力,這是在行政行為裡面的事實行為,也就是說地政事務所幫你量測的這地籍線你不高興,以後你還是要去之前的確認經界訴訟,所以如果說遇到經界訴訟的話一定是要去走民事法院的訴訟程序,這個判決很清楚告訴你要怎麼樣去做這件事情,就是經界訴訟透過民事訴訟。所以說如果你經界真的有爭議的話,你就是要確認經界,下一步就是其他的案件的問題。那這裡來講的話不管你是複丈也好重測也好,你只要請行政機關去測量,這都是他的一個事實行為,這個部分大家要有一定的認識,我之前承辦一個經界訴訟,對方不服,還可以做不動產調處的程序,調處程序就是去開會,那像這種經界訴訟的話,有些地方是圖解區,有些是數值區,簡報中紅色部分應該就是舊台中市區,我覺得紅色應該都應該是完成重測,但是在台中縣那一邊我們最近在辦的一個案子有地籍線很大誤差,像我前兩天去一個當事人處,他說102年量的界址都還在,結果在107年量出來誤差60公分。
三、103沙簡字第250號
那我們再看一下,這是我辦的一個案件,這個案件是這個樣,子台中市大肚區有一個是原告乙,我們看這張圖就好了,他當時請到地政事務所當時量和丙的地籍線是E-F,但他之前有和丙打過一個官司,但在訴訟過程中,乙同意國土測繪中心的結果但是乙希望的那個面積還是在E F G H,乙就提出確認訴訟,其實那個時候我有跟乙討論過了,如果確認甲、乙界址點是在G-H連線,乙丙部分也可以確定,決定好之後就是同時告了甲和丙,被告丙的抗辯說其實你在之前已經告過我,那你現在又來告我一次,你在前案對測量結果也覺得同意,你現在來告我,有既判力問題,實務來講只有在判決主文裡面,我在判決主文裡面才有既判力,判決主文看不到的那就不會有這個問題。這是要先講清楚,這個東西我們拆屋還地的判決主文一定是寫某某某應該把附圖哪一個部分然後地上還給原告,一定是被告應該將附圖的哪一個部位哪一個部分的區域要全部拆除掉然後接下來要把騰空,如果說在拆屋還地訴訟而有交代說你的地址是在哪裡這件事情的話,是爭點效的問題,因為我們法院啦其實他是希望一件事情雖然沒有寫在判決主文,但理由裡面提到的話,我們也會認為說因為爭點效一個問題所以我們法院後面的法院他不可以做不一樣的判決,如果我們在判決裡面這個問題草吵常兇,已經吵過了,你後面假設你再去提起訴訟要去推翻,那是有困難度的,就是說假設今天有一個人後他今天向你借錢他簽了一張本票,然後訴訟,訴訟的重點是在於說這個返還借款,而本票的法律性質是擔保借款,法院就判斷說應該要給價錢,後來當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在這個時候法院可不可以做不一樣的判斷?答案是不可以。
我辦過一個案件,一位小朋友在民國70幾年,被爸爸以小朋友的身分幫小朋友做保證,後來當然全家都在跑路,銀行他有兩個做法一個是去發支付命令確定,的第二個去打一個訴訟案,第一銀行去基隆地方法院訴訟爸爸和小朋友要去連帶賠償這2,000,000的借款,多年以來這個真的是無解問題,他曾經打過一個債務人異議之訴,但法院說你沒有任何的方法,所以我們就去基隆地院打一場訴訟叫做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訴訟,後來這個案件啊基隆地方法院的法官要求一銀和解,不准再追償債務。他們是怎麼找到我的其實也非常有趣,他是一個很虔誠的基督教徒,那基督教徒,他們有一個希望去耶路撒冷,一輩子的心願就是希望去耶路撒冷那結果他們就是那個團隊去耶路撒冷朝聖朝聖,以後在船上時候那個牧師說你們船上有一個人將洗脫原罪,當事人就大哭,我朋友他就問他,佚都沒有去尋求過法律途徑嗎,他說之前在民國94年就是在訴訟過,但是在台北地方法院的時候,也有請第一銀行出來,但法律沒改變,法官只能依法判決。完全他沒有信心喔,我朋友請他去問一下有沒有機會,我朋友打給我的時候我就在台北,我朋友給我電話我就跟他約在最近便利商店,我在前幾天有看到蘋果日報有報了一個這樣的新聞出來,他就找到我,我也幫她處理協助他寫狀子,他30歲的時候因為他的信仰讓他把他之前罪洗脫。我不是基督徒,但覺得其實在講這一個故事也很有趣。
如果先提出給付訴訟,後提出確認之訴在這裡的問題會不會受到之前判決理由的拘束? 最高法院72年度4月19日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不會,法院也認為前面這件事情他是用民法767條所有權人的故事提告,所以這兩件事情訴訟標的完全是不同。但會有爭點效的問題
我們要講清楚爭點效的問題,原告與被告必須同一。在G和H的部分這邊更有趣了, 他說今天你界定這個甲乙的界址這邊你今天你要去確認,這根本沒有確認的法律效果存在,因為甲、乙對於G-H沒爭議。
四、102年沙簡字第90號判決
這個訴訟就是原告主張在訴訟中被告說他以前請清水地政事務所去量出來是在紅線上(簡報第17張),依據被告主張的是在黃線,兩造爭執不下的時候國土中心再幫你重新量測出來的這一條線(黑線)是被告後方的房屋超過這個使用範圍大概0.16平方公尺非常非常小非常非常的小,國土測繪中心會去解釋他是怎麼樣去量測這個東西的他的說法是這個樣子是他就說用電子精密儀器啦然後再塗展開檢測然後接下來就是輸入電腦裡面然後檢核,就圖解地籍圖數字化的成果資料會出來地籍圖的經界,然後是比利時是1200分是多少就是這樣子把限定出來,這樣子是非常精準的一個測量,原告也覺得沒有意見所以這個案件應該是沒有問題了,所以法院有一個結論就是被告應該要把0.16坪的屋簷拆掉。
五、數值化地圖與圖解地圖數值化
其實我們有那麼多誤差的問題都是來自於我們的地圖到底發生了什麼樣的問題?從這邊來講在講什麼以前我們的所有的地圖是日據時代做處理,台灣光復以後就交給了我們國民政府來做,但是問題是這種地圖有一個風險,有破損的風險。因為地政事務所有這樣的一個問題,這種日劇時代的地圖經過不斷地使用,說又破掉了又幹嘛有很多很多的問題,所以在我們民國70年代就開始做地籍圖的重測,就開始做獨立重測,市地重劃或者是都市更新或者是都市計劃在做的時候原則上也都會去做重測,我們看這張圖來看的話其實的數值重測,大概從六十三年開始,然後接下來就是全面的第70年代開始正式作業,但其實像我們台中縣清水沙鹿也沒有做地籍圖重測的據說是因為當初那個基準點偏了10公分,所以如果做重測的話整個區域的都會偏掉了因為有一個案件還蠻離奇的,一開始就很簡單的案件也是在大肚地區,結果這個案件被判決確定了,確定了什麼結果?拆屋還地,但那個地區都偏離掉了,敗訴的被告到處陳情,監察院覺得非常的奇怪就請國土中心和台中市地政局三方面開會,國土中心就翻出了日據時代保留下來的一個藍圖,去做相關的一個測量還有校正,他們三方開會以後國土中心做一個還蠻有趣的做法,他把他的檢定報告書做了修正,認為他應該要修正,結果敗訴的當事人就去訴訟,再審成功。
在78年的時候就是在從社區全面實施重測,可是因為到現在為止還是有很多地方都還是沒有辦法全面重測完畢,大部分因為地圖問題太多了,就只好做一個變通的作法,就是我把圖解區的地圖然後把它掃描到電腦裡面,在電腦裡面再作經緯度的一個調整,可是這種做法,你從東邊和從西邊量會不一樣。
六、國土測繪中心與地政事務所工作區分
重測是如果兩邊對界址沒有意見,就可以成為國土測繪中心在他案鑒定的時候的一個標準。
重測直接出來以後是不是要計算面積?面積實際測出來我們的測量規定是實測為主喔,不是以面積登記為準。如果有問題的話他就直接說那你們就要去做更正,這個叫面積更正,在這裡的話如果說你有異議的時候,可以先去申訴,地政會再幫你量一次如果你還不滿意那就是訴訟。我們一般市區的話他的測量精密度就會比較高,圖解區的話他會受到這個品質和原圖是最原始的圖影響,
國土測繪中心只接受法院委託,但要像地政事務所幫你直接工作是不可能,所以如果要去做地籍測量或者是土地重車的話這些都是地政事務所測量員的工作,所以當然如果可以的話,數值化的地籍圖是先把地圖掃描放到電腦裡面去,以後如果要測量的時候先掃描進去再配合標上經緯度以後的圖,如果要使用這個圖的話他把印出來以後然後再配合一些基準點施測。其實在做測量的時候,若是下雨天地政事務所沒辦法測的,這件事情其實所有的法院都會知道下雨的話原則上就是取消了,因為光學的儀器光學因為下雨的話光打出去的時候大概會有誤差。我以前在逢甲大學念書的時候我們有幾個同學說他們有時候東西到山上去測,像我有一個案件是在南投的蘿娜,南投信義鄉的羅娜那這個地方其實在耶誕節的時候很熱鬧,應該是因為那邊的教堂很漂亮,羅娜村他是一個山坡,每戶都是沿駁崁一階一階下去,其實我們這個案件也不應該會發生爭議,但是他的上一階的那個人來告我們說我們的房子有越界的一個情形,因為那個水里地政事務所去鑑界後來地主來告我們,不過南投有一個問題是還蠻嚴重的是921地震,其實我們有一個法律規定是說因為你因為921期所以原則上是應該要重測後,來那個20年以後就廢止那個法律了,但是信義鄉公所沒重測,我們就以這個理由要求法院確認從這裡來看你的經界在那裡。
我報告這些案件的話就是要讓大家去理解說第一個經界訴訟跟拆屋還地其在郊區的話,這種誤差值會大一點點的話,但如果鑒定出來的話的確是越界建築的話假設你今天你也不是故意造成的,法院不會判決拆除。
Q&A
Q:什麼時候主張§767?什麼主張§796?
我的民法767條是主張那對方越界建築?那他不是故意或過失?如果地主發現的時間也沒有表示意見,這個問題來說的話是原告是一定是用民法767,法官如果認為是越界建築有沒有即時提出異議的問題就是說那個原告他什麼時候知道他的土地被被告的房子占有?接下來在討論第二個問題是故意還是過失?還是根本就不是你的問題?是最後再去討論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是說今天這些問題都發生,那可不可以拆我有一個案件,被告只有越界寬五公分但長度應該有10公尺,兩邊都蓋房子了,這個案子,法院就判不准拆。
Q:分管協議可否作為拆屋主張
有分管協議是基於債之關係,我昨天在講的時候有提到停車位的問題是分管協議約定,或者是公寓大廈條例裡面所有去選都有約定專用就是你可以使用的部分。
Q:共有物分割,可否強制執行拆屋還地?
這個問題是這樣子喔要分兩個層次來看喔因為我們共有物分割也是一個給付判決,如果原物分割,取得土地的人可以拆屋還地。
Q:信託利益可否強執?
信托利益是可以強制執行。信託行為如果是脫法行為,那是可以塗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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