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制條例(二)

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TIgLjMpbbC_xOB2vW64BK9m2xq8lcKTOTt9nNiWWQC-6tkP9wFlJBU1pJ1amNzzw/pub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詐欺犯罪防制條例解析 (二)》聚焦條例中沒收規定、假釋門檻、被害人權益保障三大核心板塊,明確第 48 條 “擴大沒收範圍”(犯罪所用之物不論歸屬均沒收,來源不明的疑似違法財產可沒收)、第 49 條 “提高假釋門檻”(一般詐欺犯需服刑滿2/3,累犯滿3/4,短期刑及特定累犯不得假釋),並通過第 53 條(調解和解促賠償)、第 54 條(暫免訴訟 / 執行費,擔保金上限為標的額1/10)、第 55 條(選定當事人制度)強化被害人權益,整體以 “剝奪不法所得、嚴懲犯罪、降低被害人救濟門檻” 為目標,同時指出需持續應對詐欺手法翻新並加強多維度防制。

沒收

假釋

選定當事人

謝秉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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