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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財產的清算

從這個簡報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第一點合夥的財產是在法律上面被認定是共同共有的法律關係
第一點合夥的財產是在法律上面被認定是共同共有的法律關係。
第二點合夥關係結束以後必須進行清算程序才可以請求分配剩餘的財產給其他的合夥人。
第三點如果合夥人不願意配合清算程序的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結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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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人間徵收補償費的領取問題

從這個簡報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公同共有人補償費是可以分開領取的,領取的方法是以前在應繼分的方式來處理。
但是在例外的狀況的時候也就是繼承人之間私權有爭議就必須要等到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後由主管機關根據確定的判決再來發給補償費的金額。
我們可以根據這樣的辦法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拖延補償金發放的時間,再等民事法院判決下來以後,以假執行的方式申請查封台中市政府應該發放的補償金金額,要求台中市政府將補償金金額解交到法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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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的區別

從這個簡報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是:
民法中通常都是可分之債比較多,如果是可分之債的話,各個債務人是平均分擔責任,也就是各個債務人針對自己的部分去旅行相關的權利義務;但是在不可分之債的狀況底下,個債務人必須共同負責,這種狀況通常出現在共同共有的土地上面,如果其中有一位出賣人不願意負責履約,其他的債務人必須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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