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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使用權的解除條件

最高法院還有指出另外一個更重要的理由是根據一般的買賣契約慣例,如果有買停車位的人通常在公共設施的持分比例會比較高,而且負擔的管理費用也會比較高,而且因為區分所有權人在公共設施的持分比較多負擔的管理費也比較高的前提底下去取得了停車位的使用權,這兩個條件都沒有改變的情況底下怎麼會出現解除條件存在讓管委會可以將全部的停車位收回去的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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