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電廠輸煤火災空污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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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台中發電廠麗水場區於 110 年 6 月 10 日發生火災:輸煤皮帶因落煤黏著於滾軸、摩擦生熱而引燃,產生大量黑煙(明顯粒狀污染物)及燃燒異味,燃燒面積約 4,000 平方公尺,污染物擴散至臺中龍井以南及彰化伸港等鄉鎮。臺中市環保局依空污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處罰鍰 500 萬元(法定最高額)及環境講習 8 小時,訴願駁回後台電提起行政訴訟。一審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7 號駁回其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850 號將原判決廢棄、原處分撤銷,並依行政訴訟法第 259 條第 1 款自為判決,全案終局確定,不存在「更一審」,由環保局另為適法處分。
本案爭點為:追補同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3 款(異味污染物)是否合法、有無違反第 1 款、是否符合第 96 條第 1 項第 4 款「情節重大」、裁處最高額有無裁量瑕疵。二審維持「實體從嚴」,認火災所生粒狀污染物與操作行為具相當因果關係,不以「直接產生」為限(沿用該院 100 年度判字第 2081 號台塑石化麥寮廠案);但在「程序從嚴」方面,認追補第 3 款與原處分本質並非同一、舉證未盡,且依裁罰準則第 3 條第 1 項「應以罰鍰裁罰公式計算」之明文,機關應先依公式計算,認結果「猶仍過輕」始得例外裁最高額;機關跳過公式逕裁 500 萬元,使該準則第 3 條「形同具文」,構成裁量怠惰、屬濫用裁量權而違法。本案並確立環境講習之從屬性及主管機關裁最高額之說明與舉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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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秉錡律師事務所、謝秉錡律師、劉靜芬律師、何博彥律師、林育正律師、陳儒學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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