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塗銷抵押權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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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塗銷抵押權的法律問題
事實1:甲在民國70年間向乙借100萬元,以a地設定100萬元抵押權,民國80年間乙死亡,丙繼承乙的抵押權,但未辦理繼承登記。民國100年間,甲向丙以債權15年時效消滅後,又經五年,丙未行使抵押權為理由,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
事實2: 甲在民國70年間向乙借100萬元,以a地設定100萬元抵押權,民國99年間乙死亡,丙繼承乙的抵押權,但未辦理繼承登記。民國100年間,甲向丙以債權15年時效消滅後,又經五年,丙未行使抵押權為理由,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
爭議點:甲是否應先命丙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訴請塗銷抵押權設定?
法條說明:
1、「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880定有明文。
2、「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1148
實務見解
甲、 司法院(81)廳民一字第18571號研究意見:民法對於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之不動產物權,採相對登記主義,非經登記不得為處分(民法第759條參照),是抵押權雖逾民法第880條規定之5年除斥期間而歸於消滅,惟於除斥期間消滅前如抵押權人之繼承人已繼承該抵押權時,則繼承人既已為抵押權人,自應就該抵押權先辦理繼承登記,始得准許為塗銷登記;
乙、 司法院(74)廳民一字第118號研究意見:惟若抵押權已逾民法第880條規定之5年除斥期間後,其抵押權本即已歸於消滅,如該抵押權人死亡,其繼承人不僅無繼承其抵押權之可言,且負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義務,故抵押人如以抵押權人之繼承人為被告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時,該抵押權既已消滅,自無須先辦抵押權繼承登記,始准許塗銷登記
丙、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對於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之不動產物權,採相對登記主義,非經登記不得為處分(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參照)。是抵押權雖逾民法第八百八十條規定之五年除斥期間而歸於消滅,惟於除斥期間消滅前如抵押權人之繼承人已繼承該抵押權時,則繼承人既已為抵押權人,自應就該抵押權先辦理繼承登記,始得准許為塗銷登記(司法院(81)廳民一字第一八五七一號研究意見參照);惟若抵押權已逾民法第八百八十條規定之五年除斥期間後,其抵押權本即已歸於消滅,如該抵押權人死亡,其繼承人不僅無繼承其抵押權之可言,且負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義務。故抵押人如以抵押權人之繼承人為被告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時,該抵押權既已消滅,自無須先辦抵押權繼承登記,始准許塗銷登記(司法院(74)廳民一字第一一八號研究意見參照)。」(附件),因此,登記抵押權人如於死亡前其抵押權已消滅,因而負有塗銷抵押權義務者,繼承人並未繼承其抵押權,自無庸辦理繼承登記即可直接塗銷;如登記抵押權人之抵押權係在繼承人繼承後方發生抵押權消滅之情形,繼承人既已為抵押權人,則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後,方可塗銷抵押權。」
結論:
事實1:乙死亡時,抵押權設定未逾20年消滅規定,因此丙必須先繼承登記後,甲才能訴請塗銷抵押權。
事實2:乙死亡時,抵押權設定已逾20年消滅規定,因此丙不需先繼承登記後,甲才能訴請塗銷抵押權。

抵押權塗銷

時效消滅

抵押權消滅

繼承登記

謝秉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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