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借名登記無效後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法律意見書摘要
案件概述
甲公司因修正前土地法 §30 之自耕能力限制,將所購農地借名登記於乙(自然人)名下。法院已認定該借名登記契約違反強行規定而無效。甲公司依民法 §179 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農地,乙則提出兩項抗辯:民法 §180 第4款不法原因給付抗辯,及 §125 十五年消滅時效抗辯。
核心爭點
本件涉及兩個層次的法律爭議。第一,借名登記是否構成 §180 第4款之「不法原因給付」?關鍵在於「登記」是否該當終局性財產移轉,以及借名登記本身是否構成 §71 脫法行為。第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是否已罹於 15 年消滅時效?此問題高度取決於法院對借名登記契約效力之認定——若自始無效,時效自登記時起算,可能已完成;若契約有效,時效須自借名人終止契約時起算,可能尚未完成。
關鍵判決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79 號判決(2026.05.27)為最新見解,明確指出脫法行為抗辯與時效抗辯均為有效防禦方法,並暗示債權層次與物權層次應予區分。109 年度台上字第 190 號判決建立時效起算基準規則。112 年度台上字第 588 號判決涉及調解之時效中斷效力。111 年度台上字第 1797 號裁定確認借名登記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消滅。所有判決均經 Taiwan Legal DB 逐一核實通過。
策略建議
優先以 §125 時效消滅為主位抗辯(舉證難度較低),輔以 §180 不法原因給付為備位防線。出名人應聚焦證明登記時間點已逾 15 年,並排除時效中斷事由(調解、債務承認、起訴)。
法律關鍵字:#農地借名登記 #脫法行為 #不當得利 #消滅時效 #不法原因給付
律師標籤:謝秉錡律師事務所 謝秉錡律師 劉靜芬律師 黃暐筑律師 何博彥律師 林育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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