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用地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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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營用地的相關法規

我們今天來介紹露營用地的相關法規,這主要是涉及到露營用地是有哪一些法規來做規定的,而且在我國的土地使用管制中哪一些使用分區的土地是可以作為露營用地的目的來做使用。

我們先介紹都市計劃內的土地,這主要規定在都市計劃法中,根據都市計劃法台灣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住宅區還有第十條商業區的土地因為是採取負面表列的方式並沒有規定不可以放置露營的設備,因此住宅區以及商業區是可以作為露營裝置的放置。

另外施行細則第18條乙種工業區以及第19條的甲種工業區,這兩種工業區內的土地如果經過縣市政府審核後是可以作為露營用地使用的。

當然最常見的就是農業區還有保護區的土地是可以作為露營用地使用,農業區的土地通常是要求要做休閒農業設施,和露營區就是在休閒農業設施範圍內保護區也是在休閒農業設施的範圍內,根據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休閒農業設施的間壁率不可以超過農業區土地的20%,而保護區的土地經過審查後也是可以作為休閒農業使用。

另外一個就是施行細則第25條的風景區土地,風景區土地在興建必要的公共及公用設施或者是公用事業是被允許的但前提是必須要有縣市政府審核才可以。

另外一種土地就是非都市的土地,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丙種建築用地還有遊憩用地,在許可使用心目中都有提到露營野餐的設備設施,而容許使用項目方面就是放在戶外遊憩設施中。

另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根據休閒農業輔導辦法容許使用項目都是休閒農業,也可以作為露營用地才做使用。

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第21條就有規定休閒農場可以設置露營設施,和第24條有規定露營設施最大面積以農業用地面積的10%為限,而且不超過2000平方公尺,設置範圍要以直劈或透水鋪面設施以及五固定基礎為設置的目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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