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與農田水利法第12條之關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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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與農田水利法第12條之關係(二)

案例:

甲有土地是袋地,必須經由水利署管理之農路通行至計劃道路,甲因此提出袋地通行訴訟。

農田水利署抗辯依農田水利法第12條、13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作其他使用及設置構造物

問題

農田水利法§12、§13規定,可否作為拒絕袋地通行依據?

法條

「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兼作其他使用。但不妨礙原有功能運作及維護者,申請人得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兼作其他使用。」§12Ⅰ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施設銜接農田水利設施之溝渠、箱涵、排水管線或其他構造物(以下簡稱擅設」§13

問題:

袋地私設通路可否使用水利設施?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66號民事判決:「水利法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接受施工指導。」,係指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然不排除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主張袋地通行權;至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係對於私開或私塞水道者之處罰規定,尤與通行權無關。」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33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經本判決附圖編號B(8.83平方公尺)所示部分通行農田水利署所有之749地號土地,係自前開溝渠即農田水利設施上方通行,並未就前開溝渠兼作其他使用,亦無妨礙其原有功能運作及維護,或於其範圍內施設銜接農田水利設施之溝渠、箱涵、排水管線或其他構造物情形,難認有違反前開農田水利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之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

附圖所示E、F、G部分土地,並非僅限於農田水利署人員巡防或緊急危害使用,於符合農田水利法第12條、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9、10條等規定要件,經申請審核通過後,亦得架設橋涵、建築通路跨越以供通行使用。是楊美麗等4人辯稱附圖所示E、F、G部分土地為防汛道路,不得作為被上訴人通行使用云云,自屬無據,並無足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5號民事判決

原告丙○○、乙○○○對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之如附圖甲方案編號A3、A5所示土地,雖有私法上之通行權,然僅係基於私法上之權益而予以認定,非使原告丙○○、乙○○○得免除公法上應負之相關行政管制義務,原告丙○○、乙○○○仍應遵守農田水利法、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範,由相關主管機關予以審核。

#袋地通行

#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用途

#最小損害原則

#袋地通行權確立後,仍應得農田水利署同意始得鋪設其他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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