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上無主墳墓的遷葬問題
我們今天來討論一個在鄉下農地常常會遇到的問題也就是私有土地上發現了無主墓的墳墓,這個時候如果地主想要開發土地而需要遷葬墳墓的時候應該要如何處理呢?
根據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2018671號解釋令,這個解釋令表示如果私人的土地上面有墓主不明的墳墓的話,這個時候主管機關根據兵長管理條例第30條還有第41條的規定應該要先確認墓主是誰,如果查明墓主的話,應該有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法院審理排除侵害;如果查明是無主墓的話,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進行像霞區公所申請核發起腳許可證明
這個解釋令的意思就是說如果有墓主的話地主就應該尋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但是如果是無主墓的話應該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起腳許可證名以後再遷葬。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表示縣市政府或鄉鎮主管機關要根據下列程序來辦理遷葬程序,第一點要公告限期自行遷葬,而遷葬的期限最少要三個月。
第二點要以書面通知墓主,如果是無主墳墓的話就不用通知。
而墓主如果到了公告期限沒有遷葬的話就由主管機關准用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的規定來做處理。
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說縣市政府或者鄉鎮公所主管機關對於公墓或公有土地上的屋主墳墓在公告三個月確認後就應該要起腳為必要的處置然後火化。
在現行的行政機關的做法是要向當地的主管機關進行起掘許可申請,經過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會核發出起掘證明,這個時候在地主取得核發證明書以後就可以進行遷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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