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程序的凶宅調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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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程序的凶宅調查說明

我們今天來討論在法拍程序中凶宅調查的說明這樣的一個法律問題,這樣的一個法律問題主要是因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果不動產被法拍,拍定人發現是凶宅的話,這個時候拍定人應該要如何處理呢?

我們先來看一個102年發生的新聞,有一位單親媽媽在法拍程序拍到凶宅,銀行因為拍定的不動產標的是凶宅所以也不願意貸款給這位單親媽媽,但是銀行最可議的是這棟房屋是凶宅,銀行本身是知道的,而且銀行就是將這棟房屋放到法拍市場的債權人,但是在拍定人拍定後向銀行貸款銀行竟然以該棟房屋是凶宅為理由不願意貸款給這位單親媽媽,這個新聞一出來,大家開始討論除了銀行本身其餘金融機關的社會責任以外,另外我們的法拍程序怎麼去解決這樣的問題?後來銀行因為在輿論的壓力底下,所以決定將在卷收回並且將款項交付給單親媽媽。

我國強制執行法在103年也修正了強制執行法第77條,主要是強化法院在進行法拍程序的時候對於不動產標的物的相關調查的程序及規範,其實在103年之前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法應注意事項也有要求法院應該要針對不動產的屋況進行調查尤其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或者是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況都應該要記明上去。

根據強制執行法的修法說明來說,主要是為了保障拍定人的權利,因為建物內如果有非自然死亡或者是足以影響調查的特殊交易情況就應該要現場調查。

根據條文說明因為現場的調查是由書記官來做紀錄,如果有凶宅非自然死亡地震或者是其他會影響交易情形的狀況都應該要記明到查封筆錄

我們再來看法院應該要如何去進行調查,台灣高等法院座談會95年提出一個問題來進行討論,也就是說如果有利害關係人向法院呈報拍賣的不動產是凶宅的話,法院應該要如何處理呢?

因為這個座談會做成的結論是在強制執行法修法前,所以結論是認為應該要像轄區的警察機關進行鄭的動作,但是如果警察機關茶屋紀錄而且第三人或當事人也沒有確切可證明的消息來源這時候拍賣公告就不用做任何的記載。

但是在強制執行法修法以後法院再訂拍賣期日前都應該要查明不動產是不是有發生過自殺或兇殺的事件而且要燈刊載拍賣公告上,讓拍定人進行參考。

我們接下來討論一個問題是法院如果沒有進調查責任的話會發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呢?

台灣高等法院89年有一個裁定表示拍賣是屬於國家用公權力的方式將債務人的財產強制移轉到拍定人的手中,至於拍賣在實體法的法律效果,與普通買賣並沒有不一樣。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在行使公權力的時候如果親愛的人民的財產是必須要負擔國家賠償義務的,所以如果法院沒有進行調查程序造成了拍定人因此拍到了凶宅,這樣的一個情況是屬於法院的實質法院應該要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另外在我們強制執行法第12條有提到如果強制執行所施行的程序有侵害到人民的利益的話或者是拍賣程序相關人的利益,是可以聲明異議的但是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之前聲明異議。如果法院認為聲明異議是有道理的話,是可以把強制執行程序全部撤銷。

從這裡我們可以理解到程序就記得方法有下列兩種:

第一種方式是在程序終結前提出執行程序的聲明異議,請求法院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第二種方法是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以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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