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後盜領財產與刑法沒收之問題

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TQK4Ug9TaoftY9gtdox0GH0YrN3SvlnOXcyeNQCVgw2VrdetosR5hgOsb8NFcqJg/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死後盜領財產與刑法沒收之問題

  • 事實:
    • 一、甲有配偶乙、生一子丙,平時由乙與甲共同生活,丙與甲、乙關係不睦。
    • 二、甲死亡後,乙將甲帳戶內300萬存款全數提出,丙對乙提出偽造文書刑事告訴。
  • 問題:
    • 刑事法庭判決如何宣告沒收?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08號刑事判決
    • 一、被繼承人名下之存款係尚未分割之應繼承遺產,屬公同共有財產,依公同共有之性質,無從於沒收時計算被告應繼分預以扣除,仍應以總額計算之,其中縱有被告之應繼分,僅得由包含被告在內之全體繼承人基於公同共有關係而為請求。
    • 二、被告提起之分割遺產民事事件,現於陳有財名下之銀行存款約有美金14.5萬元、200萬元,再加上被告於本案取得之715萬4314元,現金部分約1350萬元可資分割,不動產部分有土地3筆及臺北市房地1筆,陳有財之繼承人為被告及其含告訴人在內之3名子女,各人之應繼分為四分之一,被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23萬5497元(見審簡上第57號卷第259至267、285頁)。倘若無訛,則其本案犯罪所得之715萬4314元,似可充分藉由陳有財遺產分配方式全部扣除。
    • 三、原判決認為:被告因本案犯行提領或轉匯至自己帳戶之金額,固屬被告因本案犯罪而取得之權利或金額,然此屬陳有財死後之積極財產,被告既為陳有財繼承人之一,嗣經遺產分割後,極可能歸屬於被告終局所有,如於相關遺產分割訴訟終結前逕對此部分權利或金額宣告沒收、追徵,除使法律關係更趨複雜,亦可能對被告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即非無據。」

#死後提領

#應繼分

#刑事沒收

#公同共有

#總額計算

#遺產分割

#終局取得

#不宣告沒收

#謝秉錡律師事務所

#謝秉錡律師

#劉靜芬律師

#馬偉恒律師

#曾睦勛律師

Pages:
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