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共有物分割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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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內共有物分割法律問題

我們來討論共有物分割的特殊案例。在市地重劃區內,共有人會因為希望有單獨所有之土地,以利在重劃區內取得集中合併的利益,因此會提出共有物分割訴訟,但分割的土地通常是狹小且細長,而且未必臨路。這是如果以原物分割的角度來看,顯然不適合原物分割,而應變價分割。可是如果變價分割,又違反共有人提出分割訴訟的目的。

由於在中部地區,私人進行自辦市地重劃相當興盛,因此累積許多市地重劃案件法律糾紛,台中地方法院也因此得以就相關法律問題表示意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73號判決表示共有土地雖然是道路用地,仍可合併分割,雖然分割後面積狹小,但未來可以集中合併方式來處理,因此同意原物分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702號表示雖然分割後兩造土地均不大,但在重劃完成後,不必然需要原物分配而可建築,而是透過集中合併方式取得面積較大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66號認為就算分割後土地狹小細長,且不臨路,因為未來可以在重劃中以集中分配方式取得土地,因此亦有分割利益。

從台中地方法院判決可以知道,重劃區內共有土地,因為市地重劃是將區內土地進行集中合併規劃,以達到土地方正效果,因為就算分割後土地狹長不完整,至甚出現畸零地現象,亦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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