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內容簡介
基礎事實:
一、重劃會成立及選任程序
- 依據法規
甲重劃區等備會依據95年獎勵重劃辦法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並依該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經全體會員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同意,決議通過《理監事選舉辦法》。 - 選任結果
依該選舉辦法以無記名連記法及得票數多寡,選出13名理事及3名監事,但未確認是否符合上述同意比例。
二、爭議焦點:虛偽登記與同意比例不足
- 虛偽登記參與投票
開會時有66名通謀虛偽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出席並參與投票。若扣除該66人,部分當選理事、監事的同意票數不足全體會員1/2。 - 主管機關核定情況
甲重劃會其後依95年獎勵重劃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將章程、會員與理監事名冊、會議紀錄等送請主管機關核定獲准,且該核定未經撤銷。
五、關鍵法律問題
- 主管機關核定後,若選任程序違反同意比例,重劃會是否成立?
- 同意比例是指“參與會議同意比例”還是“全體會員同意比例”?會員大會能否另訂選舉辦法降低比例?
- 虛偽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具有會員資格並參與表決?
實務見解說明
一、 選任程序違反同意比例的法律後果:決議無效,重劃會不成立
- 同意比例為強制性規定,違反導致決議無效
- 95年及101年《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選任理事、監事須經全體會員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總面積1/2以上同意,此為強制性規定,不得通過章程或選舉辦法降低
- 若未達該比例或無法判斷是否達標,除因表決人數或面積未達半數導致決議不成立外,依《民法》第71條規定,決議自始無效
- 重劃會成立以合法選任理監事為前提
- 依95年獎勵重劃辦法第11條第4項,重劃會於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定合格理監事後成立。若選任程序違反同意比例,理監事選任不合法,重劃會欠缺成立要件,當然不成立
二、 主管機關核定的性質:不阻卻民事法院對私法行為的審查
- 重劃會成立屬私法行為,民事法院有審判權
- 選任理監事的決議屬於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平行協同的意思表示,性質為私法行為。其效力爭議屬私權紛爭,由普通法院(民事法院)審理,與行政機關的核定無涉
- 即便爭議涉及公法關係(如主管機關核定),民事法院仍可審查私法行為的效力
- 主管機關核定不能彌補選任程序的瑕疵
- 主管機關依95年獎勵重劃辦法第11條第4項核定重劃會文件,僅是行政程序的形式審查,不代表對選任程序實質合法性的確認。
- 若選任程序違反同意比例,該瑕疵無法透過行政核定治癒。民事法院仍得基於實質正當性,認定重劃會未合法成立,不受行政核定拘束
- 101年辦法修訂後的相同認定
- 101年獎勵重劃辦法第11條第4項雖調整重劃會成立程序(如增加備查文件),但仍以合法選任理監事為成立要件。若選任程序違法,重劃會仍不成立
關於虛偽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具有會員資格並參與表決,本裁定明確:虛偽登記者不具有合法會員資格,其參與表決的行為無效,人數及土地面積不得計入選任決議計算。具體理由如下:
虛偽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具有會員資格並參與表決?
一、 立法目的:排除投機者操控重劃事務
- 防止人頭灌水與權利濫用
自辦市地重劃的會員大會決議須符合同意比例,核心目的在於保障真正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及公共利益,確保決議反映實際利害關係人的真實意思。
- 歷次修法(如89年、101年、106年獎勵重劃辦法)均針對「藉虛偽移轉土地所有權增加人頭、操控重劃會」的投機行為,明確規定小面積移轉、虛偽登記的人數及面積不得計入同意比例計算(裁定理由三(三)2)。
- 例如,101年辦法增訂「繼承以外取得土地且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基地面積1/2者,人數及面積不列入計算」,106年進一步提高面積門檻,均旨在遏止「以人頭優勢影響決議」的脫法行為。
- 虛偽登記違反實質正當性
通謀虛偽移轉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本質是為規避同意比例的強制性規定,屬脫法行為。受移轉登記者並非真實享有土地權利的利害關係人,其參與表決將導致決議喪失代表性,破壞重劃會的合法性基礎
二、 法律效果:虛偽登記者的會員資格與表決權無效
- 會員資格的實質認定標準
- 重劃會會員須為重劃區內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人,即對重劃事務具有切身利害關係、實際享有土地權利者。
- 虛偽登記者因「通謀虛為意思表示」,其土地所有權登記本身可能依《民法》第87條無效(雖其他會員未必能直接請求塗銷登記),但在重劃會選任理監事的特定程序中,其資格應被排除
- 表決權行使的禁止性規定
- 為規避同意比例而虛偽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無論其登記是否被塗銷,均不得參與選任理監事的表決,其出席人數及土地面積不計入同意比例計算
- 此規則係基於重劃制度的實質正當性要求,確保決議僅反映真實權利人的意思,避免虛假人頭影響重劃程序的正當性。
- 對重劃會決議的影響
若虛偽登記者參與投票導致同意比例表面達標,但扣除後實際未達法定標準,則選任決議因欠缺法定人數而無效,重劃會未合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