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成立要件之法律分析

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T2y9znZpab1LnnGGVCevQg4RNtH0HA7AvUcIWTXVPMtTfEmyrohjhUPENUKjLxKg/pub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這份簡報針對民國74年民法修法前,未滿7歲未成年人收養關係的成立要件進行深入法律分析。核心爭議在於,依據舊法第1079條,雖規定「自幼撫養為子女者」得免除書面要件,但實質上是否仍需經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根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收養為創設親子關係的身分契約,即便豁免書面,仍須具備雙方合意。若被收養人未滿7歲,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收養關係始能成立。
在本案法律架構中,法定代理人丁將甲交付予乙扶養,構成「默示同意」,且乙有收養意思並實際撫育,故甲乙間成立收養關係,甲對乙享有繼承權。然而,乙之配偶丙未參與收養,依當時「配偶共同收養原則」,甲丙間僅成立姻親關係,收養不成立。此案例強調,收養制度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並兼顧身分關係的安定。


收養關係

自幼撫養

法定代理人

共同收養

繼承權

謝秉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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