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騎樓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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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騎樓的法律問題
事實:
1、 甲所有房屋,苦於大雨來襲即淹水入屋,因此自費將家中騎樓墊高1公尺。
2、 台中市政府接獲檢舉後,發函令甲二個月內改善
爭議:自己所有建物之騎樓,可否墊高?
法條:
1、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9Ⅰ「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9Ⅱ「前項地平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重修後,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妨礙行人通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
2、 建築法§43Ⅰ「建築物基地地面,應高出所臨接道路邊界處之路面;建築物底層地板面,應高出基地地面,但對於基地內之排水無礙,或因建築物用途上之需要,另有適當之防水及排水設備者,不在此限。」、§43Ⅱ「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但因地勢關係,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3、 市區道路條例§9Ⅰ「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9Ⅱ「前項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重修。」、§9Ⅲ「第一項地平面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
行政解釋函:
1、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國署工字第 1130062056 號函
要  旨:
市區道路旁建築物間之騎樓地平面倘有高低不平情形,得依據市區道路條
例第 9 條規定要求行為人改善;若建築物非位於市區道路,則得依據行
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 9 條第 2 項規定通知行為人改善
說明:
依前開市區道路條例及建築法規定,騎樓設於建築物內並位於市區道
路旁,所稱「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分別指鄰接於市區道路、兩側
及本身建築物等 4 條境界線,配合建築法第 43 條但書規定,市區
道路條例於 93 年 1 月 7 日修正第 9 條及增訂第 33 條之 1
規定「違反第 9 條第 3 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
幣 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
成改善為止。」
因市區道路條例規定僅限於市區道路範疇,未及於如非都地區之公路
系統。為貫徹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意旨,有
效推動騎樓統一重修工程至其他道路範疇,依 113 年 5 月 1 日
公布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 9 條規定「建築物騎樓及無遮
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第 1 項)前項地平面,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統一重修後,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
計標準或妨礙行人通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
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 2 個月內自行改善。(
第 2 項)」及第 12 條規定「未依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期限完成
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新臺幣 5,000 元以上 25,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2、內政部 內授國工字第 1140807128 號函
要旨:關於建築物間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情形,於改善工程實務操作上,仍應以「地平面齊平」為標的;至於騎樓是否有違規墊高行為,應以「建造時有無指定高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重修」、「擅自改建」、「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如妨礙行人通行)」等為認定要件
說明
貴局來文說明二所提改制前本部營建署 102 年 5 月 17 日營署工程字第 1020029608 號函與本部國土管理署 113 年 6 月 26 日國署工字第 1130062056 號函示內容部分,係就市區道路條例及建築法規定,分就市區道路、建築物用地對應騎樓 4 條境界線為要件說明,於改善工程實務操作上,仍應以「地平面齊平」為標的;至於有關騎樓違規墊高行為 1 節,就市區道路條例第 9 條規定部分,應以「建造時有無指定高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重修」、「擅自改建」、「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如妨礙行人通行)」等為認定要件。
四、為貫徹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意旨,行人交通安全
設施條例 113 年 5 月 1 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 1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按該條例第 9 條規定已解決主管機關指定重修後之騎樓地平面遭擅自改建破壞問題,並得以全面適用於公路系統。

騎樓墊高

市區道路條例§9

建築法§43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9及§12

謝秉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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