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決議不成立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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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事實: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958 號), 裁定理由:「101 年獎勵重劃辦法第 13 條第 3 項,關於第 2 項第 2 款選任理事、監事決議所定的同意比例,係指各別理事及監事的選任獲得同意的比例,未達上開同意比例或無法判斷的選任決議,除該當不成立外,應屬無效,重劃會未合法成立,不因主管機關已為核定且未撤銷而受影響。」、「但會員主張權利不得存在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拘束效力:
法院組織法第51-10條「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大法庭的功能:

  1. 統一法律見解:
    這是大法庭最核心的功能。 當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在審理案件時,如果對同一法律問題的理解出現分歧,或者認為某個法律問題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就應將該問題提交大法庭,由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避免法院判決出現矛盾和不一致。
  2. 確保法律的安定性與可預測性:
    通過統一法律見解,大法庭可以使法律的適用更加穩定,減少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增加法律的可預測性,讓民眾更容易理解和遵守法律。
  3. 促進法律的續造:
    大法庭在統一法律見解的過程中,可以促進法律理論與實務的結合,有助於法律的發展和完善。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958 號裁定後,最高法院對於「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的見解
    一. 案件編號:最高法院112年度臺上字第51號
    二. 案件背景:當事人因“請求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產生糾紛,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1年8月10日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536號)不服,提起上訴。
    三. 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四、### 核心爭議焦點
  4. 需進一步調查的關鍵事實
    •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此前未提出異議,且重劃計畫已推進(如負擔總計表已核定),現主張決議無效違背誠信原則”是否成立。
    • 被上訴人在訴訟前是否曾對重劃會成立合法性提出爭議,需結合誠信原則審查其權利行使的合理性。
  5. 法律適用補充說明
    • 雖認可“未合法選任理事則重劃會不成立”的原則(援引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但強調市地重劃涉及公共利益及財產權,會員行使權利不得違反誠信原則。
    • 原審未充分調查“誠信原則適用”及“權利外觀形成”相關事實,故發回重審。
      五、### 案件核心法律依據
  6. 101年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理事、監事選任需“全體會員2/1以上同意,且對應土地面積超重劃區總面積2/1”。
  7. 重劃會章程:與上述辦法規定一致,明確選任理事的比例要求。
  8. 誠信原則:最高法院特別指出,即使程式存在瑕疵,仍需審查主張權利者是否“濫用權利”,避免因程式問題顛覆已推進的重劃進程。

一. 案件編號:最高法院112年度臺上字第538號
二. 案件背景:當事人因“請求確認分配決議無效等”產生糾紛,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1年11月16日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379號)不服,提起上訴。
三. 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 需進一步調查的關鍵事實
    • 上訴人主張“重劃分配結果已完成地籍登記、發放所有權狀,推翻程式有違公益性”是否成立。
    • 被上訴人在訴訟前是否曾對重劃會成立合法性提出爭議,需審查其主張是否違背誠信原則。
  2. 法律適用補充說明
    • 認可“未合法選任理事、監事則重劃會不成立”的原則(援引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臺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但強調需兼顧公共利益及誠信原則。
    • 原審未充分調查“誠信原則適用”及“重劃程式推進對權利行使的影響”,故發回重審。

一. 案件編號:最高法院113年度臺上字第1408號
二. 案件背景:當事人因“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產生糾紛,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4月17日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1100號)不服,提起上訴。
三. 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四、### 最高法院發回重審理由

  1. 需進一步調查的關鍵事實
    • 第一次會員大會實際出席人數(1106人,占總會員1768人的62.56%)及對應土地面積(70.92公頃,占總面積96.86公頃的73.22%)是否構成“有效參與基礎”,鼓掌通過的前兩項提案是否可視為“實質達成同意比例”。
    • 被上訴人在訴訟前是否對決議合法性提出過爭議,其於大會召開7年後起訴是否違背誠信原則(需結合重劃程式推進對公共利益的影響審查)。
  2. 法律適用補充說明
    • 明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臺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的適用範圍:僅針對“理事、監事選任決議”,需個別達標且未達標則無效;但其他提案(如章程審議、計畫追認)的表決瑕疵,若已由過半數會員出席並以無異議方式通過,屬“可撤銷”而非“無效”,原審混淆了“無效”與“可撤銷”的法律性質。
    • 強調市地重劃涉及重大財產權及公共利益,決議瑕疵需區分“成立要件欠缺”(不成立)、“違反強制規定”(無效)、“程式瑕疵”(可撤銷),原審未區分類型逕行認定無效,存在法律適用錯誤。

市地重劃理監事選舉

不成立

權利濫用

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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