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財請求

https://docs.google.com/presentation/d/e/2PACX-1vSnvI7fwzb0O8mj-6F1DBB7GxfENP-ryk5ilFBaac0O0CTkKoKJ1tK_50XMQUN6sg/pubembed?start=false&loop=false&delayms=3000

這份簡報探討了符合退休條件但尚未實際退休時,其退休金是否應列入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的法律爭議。

案例中,夫(乙)於離婚訴訟基準日已符合退休條件,但在職未領取退休金,涉及金額約545萬元。臺灣高等法院原採取保守見解,認為需「實際退休」才取得財產,故不應列入分配。然而,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397 號民事判決翻轉了此觀點,提出更進步的見解:

  • 既得權利:符合退休要件即屬勞工既得之權利,具財產權地位,不因未實際離職而消滅。
  • 婚姻協力:退休金的累積源於婚姻存續期間配偶的共同努力與家庭支持,應視為婚後財產以符公平。
  • 專屬性:雖然退休金具一身專屬性質,但其金錢價值仍應納入分配範圍。

此判決統一了法律見解,確保非工作配偶在離婚時能獲得實質公平的保障。


法律關鍵字

#剩餘財產分配

#退休金請求權 #婚後財產 #婚姻協力原則 #既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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