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與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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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簡報聚焦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與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解析其構成要件、法律適用及判例。普通詐欺罪需具備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處分財物或利益的因果關係,且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與單純違反契約的民事糾紛不同。

加重詐欺罪包含四種情形: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犯、利用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以科技製作不實內容,其刑度高於普通詐欺罪。實務中,釣魚簡訊等網路詐欺常同時觸犯多項加重要件。

隨科技發展,詐欺手法趨向現代化,法律亦透過修法因應。民眾需提高警覺、驗證訊息、保護個資及時舉報,防範詐欺侵害。

詐欺

加重詐欺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三人以上共犯

利用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以科技製作不實內容

謝秉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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