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監造中,建築師的身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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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報重點摘要
本簡報以臺鐵局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中,城碁建築師事務所的葉晉榮建築師被控向承包商(登揚營造公司)要求支付總工程款5%(新台幣166萬元)作為職務對價的案件為核心。
核心爭議點在於,建築師受政府機關委託監造公共工程時,是否符合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 受託公務員 」的定義。如果被認定為受託公務員,則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反之則不構成該條例之罪。
⚖️ 法院見解與爭議
•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本案):認定本案工程涉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福祉,且葉晉榮建築師受臺鐵局委託並受其監督,符合「受託公務員」的要件(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獨立行使職權)。因此,裁定其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
• 最高法院不同見解(104年度判決):強調建築師是依專業法規獨立執業,且依法不得兼任公務員,認為私法契約委託不構成受託公務員。
⚠️ 實務啟示與提醒
由於建築師的監造身分認定在不同層級法院間存在見解分歧, 建築師在受政府機關委託監造時,務必堅守專業倫理,絕對不可收受承包商任何形式的利益。此類行為一旦被認定為受託公務員,將面臨《貪汙治罪條例》規定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嚴重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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