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繼承與夫妻財產制法律分析 — 摘要
本簡報探討兩岸繼承與夫妻財產制兩大主題。第一主題為「搜尋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之財產」,實務上可透過四種管道: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聲請法院調查、委託大陸律師向不動產登記中心及銀行查詢、退輔會協助(限退除役官兵)、依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聲請調查證據。時效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應於3年內為繼承表示。第二主題為「大陸婚後財產是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依兩岸條例第54條,大陸財產應依大陸法律處理,台灣法院無管轄權。最高法院110台上2487號明揭區際衝突法則,台灣法院僅能審理台灣財產。臺中高分院111家上更一1號進一步認定,兩岸配偶分居後由台灣配偶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孳息,大陸配偶欠缺協力貢獻,得免除其分配額。實務上大陸配偶應分別向兩地法院主張權利,並注意民法第1030條之1之2年/5年時效。本簡報共18頁,附判決核實聲明頁,所有引用判決均經司法院資料庫核實。
兩岸繼承 #剩餘財產分配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區際衝突法則 #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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