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損害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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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臺上字第371號民事判決總結

一、基本資訊

  •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度臺上字第371號民事判決(大法庭裁定)
  •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7月10日
  • 關鍵詞:公同共有

三、案件事實

  1. 原被上訴人甲以優先購買權受侵害為由,向臺灣屏東地院聲請對上訴人乙公業所有的系爭土地進行假處分並獲准,該土地於109年7月3日辦理假處分查封登記。
  2. 上訴人乙對該假處分裁定提出抗告,抗告法院以甲不能釋明假處分之原因為由,廢棄該裁定(系爭裁定)並確定,查封登記於110年1月22日塗銷。
  3. 上訴人乙主張甲明知其尚未與第三人簽訂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卻謊稱優先購買權有受侵害之虞而聲請假處分,導致其在查封期間無法出售及利用土地,受有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損失181萬1,899元,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4. 被上訴人甲抗辯稱甲係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並非明知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而聲明,且上訴人乙並未因此受有損害。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531條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533條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

土地法第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民事訴訟法 第531條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民事訴訟法 第533條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

四、原審法院判決及理由

  1. 判決結果:維持第一審上訴人敗訴的判決,駁回其上訴。
  2. 理由
    • 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部分:認為甲係因未釋明假處分原因而遭廢棄裁定,非假處分裁定自始不當,故上訴人不得以此請求損害賠償。
    • 關於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部分:認定甲係正當行使權利,難認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權利,上訴人此部分請求亦無理由。

五、最高法院判決及理由

  1. 判決結果: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 裁判要旨:按假處分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之損害。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1條第1項規定自明。此所謂自始不當,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應由受理該損害賠償事件之法院,本於上開規定之避免債權人濫用保全制度及合理分配風險等規範目的,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之。債權人以假處分裁定為執行名義,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嗣該裁定經抗告法院以債權人未釋明假處分之原因為由廢棄確定時,債務人得否依上開規定請求債權人賠償其所受損害,自應根據上開原則進行判斷,尚不得僅因抗告法院與假處分法院關於債權人是否已就假處分之原因盡釋明責任之認定不同,屬法院認定事實之職權範圍,即謂債務人皆不得據以請求損害賠償。
  3. 理由: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的規範目的認定假處分裁定是否自始不當,僅以抗告法院因甲未釋明假處分原因而廢棄裁定為由作出不利於上訴人的判決,於法有誤,故上訴有理由,判決廢棄原判決並發回。

六、其他資訊

  • 本則裁判係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評議後擬採的法律見解,因先前裁判有歧異,經徵詢其他民事庭,各庭回復結果與本庭見解相同,達成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

假處分

未釋明原因

自始不當

損害賠償

謝秉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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