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適用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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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適用概述

本法依第1條立法,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兼顧人格權保護與資料合理運用。適用對象為可直接或間接識別自然人的各類資訊,如姓名、身分證號、病歷等(第2條第1項),但有第51條排除情形。

行為態樣上,蒐集資料需依第8、9條負告知義務,合法蒐集處理見第19條,特定目的外利用需符合第20條。當事人同意應告知機關名稱、蒐集目的等6項事項(第7條),且一切行為需遵循第5條「帝王條款」,依誠信原則,不逾越必要範圍。

違法者負刑事責任,實務中如管委會公佈欠費住戶姓名、隨意公開判決書或行車紀錄器畫面,若違反規約或未符合法定要件,即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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