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簡報探討土地使用分區由「建築用地」變更為「河川區」後,土地所有權人能否主張「授益行政處分廢止」請求行政補償。案例中,甲的土地被改編為河川區導致無法建築,其權益受損。經法律分析,此類變更公告在實務上(如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22號判決)被認定為限制財產權的「負擔處分」,旨在維護河防安全等重大公益,並非原授益處分之廢止。因此,甲難以直接據此請求信賴保護之補償。正確的救濟策略應是檢視行政機關是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如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依法提起「撤銷訴訟」以爭取撤銷該違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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