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排水」,是否適用「排水管理辦法」規定?

問題陳述: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四但書規定「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而排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之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與第十一條「於排水集水區域內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變更使用計畫或其他事由,致增加排水之逕流量者,應將排水計畫書送該排水之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上開法令如何解釋?
問題爭點:「市區排水」,是否適用「排水管理辦法」規定?
法律分析:
一、 查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排水集水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排水設施管理之維護管理、防洪搶險、安全檢查、設施範圍之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排水管理辦法管理之。但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故而主管機關訂立排水管理辦法。
二、 經查排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之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本條所謂「法令」究為何指?有無包括「排水管理辦法」?
三、 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020203910 號函表示「水利法第 78 條之 3 規定,係為利洪流順暢及避免水災而採取的高強度行為管制與罰則,因此本法第 78 條之 3、第 78 條之 4、第 97 條之 1及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及第 53 條所稱排水,應限於區域排水而不包含事業排水、市區排水、農田排水及規模較小的其它排水」,其函釋理由表示「此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七十八條之四、第九十七條之一及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五十三條所稱之排水,依立法意旨及比例原則應限於區域排水,不及於區域排水以外之各種排水」。
四、 若依該函釋之法律見解,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四所稱之排水,均限於區域排水,則依該條規定之排水管理辦法,亦限於區域排水而不及於其他。
五、 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四及排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項均明定「「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之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而市區排水,係由地方政府管理,故而經濟部經水字第 09302605510 號即表示「農田、市區、事業及其他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既非屬水利主管機關之權責,亦非會銜函所規範之範圍。」因此對於市區排水,應由主管機關依法令為之。
六、 所謂市區排水,排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2.市區排水:指排洩都市計畫範圍內經依其計畫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依上開定義,顯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上、下水道」或「河道」定義相仿。依此以言,主管機關對於市區排水,似應依都市計畫法暨相關子法進行管制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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