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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判決的既判力問題

從這個判決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第一點既判力是針對前案的事實而有拘束力,如果發生了新事實這並不出現既判力的法律問題
第二點袋地通行要隨著社會狀況而有所改變並且具體考量新的事實發生
第三點所謂通常使用情形必須考量袋地面積位置和使用的用途來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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