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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人間徵收補償費的領取問題

從這個簡報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
公同共有人補償費是可以分開領取的,領取的方法是以前在應繼分的方式來處理。
但是在例外的狀況的時候也就是繼承人之間私權有爭議就必須要等到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後由主管機關根據確定的判決再來發給補償費的金額。
我們可以根據這樣的辦法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拖延補償金發放的時間,再等民事法院判決下來以後,以假執行的方式申請查封台中市政府應該發放的補償金金額,要求台中市政府將補償金金額解交到法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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