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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超額查封禁止的判斷標準

台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018號判決曾經指出 如果不動產價格經過鑑定後 扣掉執行費用再扣除抵押權費用 又再扣掉土地增值稅 來計算強制執行中 2拍到4拍的價格 這個時候來比較 債權人 的債權價格 可以根據這樣的具體標準來判斷出有無超額查封的問題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
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中 對於不動產的 查封債務人應該要如何去主張超額查封 可以根據上面的判決 來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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