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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祭祀公業可否合併

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是台灣自清領時期以來,經日據時代,迄民國政治來台迄今,在台灣地區形成相當獨特的習慣法律。
為清理祭祀公業土地,我國訂立「祭祀公業管理條例」、「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現有一問題為「不同名稱之祭祀公業,但派下員相同」是否可合併成立同一法人?本文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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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6號解釋

土地所有權人因為與鄰地所有權人訂立租賃契約,而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而使鄰地所有權人能據以向都發局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而成為其他建物的法定空地。然在租賃關係終止後,如果鄰地所有人不配合辦理廢止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因為土地使用權同意無法附期限土地所有權人並無法自行申請變更,造成土地遭永久管制,無法解除套繪。大法官釋字776號解釋指出內政部函釋違憲,並表示本解釋公布後,各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人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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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中點交土地的期限

不動產買賣契約中,常會約定是「現況點交」或「排除占用後點交」,這兩種約定明顯不同。再者,買賣雙也會就價金約定「付款條件」,如果在買賣契約在履行時,發生點交爭議,買方可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進而主張解約,本簡報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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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物及附屬建物之認定

法院拍賣程序中,常將已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及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之建物,一併拍出,交付予拍定人。此時若其他人主張拍定之未辦保存建物,其有所有權,第三人應如何主張?此涉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究為原拍定建物的從物或附屬建物?是否具有助主物效用之功能,本簡報即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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